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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市。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徐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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