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禧民,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官禧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官禧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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