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恒,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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