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系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安装电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的应属无效。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现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之内,故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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