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长燕。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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