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勇。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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