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伊格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爱松。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伊格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诉争的电梯安装工程安装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因原告未按约定及时保质保量安装电梯,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鉴于电梯安装使用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故按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能更好处理本案,有利于后期鉴定和实地勘察工作。故要求将本案已送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安装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现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之内,故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盐城伊格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盐城伊格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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