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蒋银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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