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谦政,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谦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贾谦政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谷元琴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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