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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赵某某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赵某某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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