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钢锋,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0.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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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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