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安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崔淑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安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沈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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