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宏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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