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迈天(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伟迈天(上海)广告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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