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鸿,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瑞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杰,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天津正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瑞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上海三银制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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