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银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鸿,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景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银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鹏宇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银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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