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5525号
原告:上海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廖远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女。
原告上海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佑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鑫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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