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英科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原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英科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高沈波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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