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蓓蓓。
被告:余蓓蓓,女,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余蓓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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