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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娜、肖改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肖改兴,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肖改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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