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
申请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36,594.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36,594.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邓 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