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小妹,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顾小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龚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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