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范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畅点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威。
原告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畅点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畅点无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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