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范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视角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耳朵图图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询问了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方视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大耳朵图图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大耳朵图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独立、完整的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一审判决明确大耳朵图图公司仅为《大耳朵图图》出品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关联企业,并非著作权权利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亦未将动画形象生产故事机的内容授权给大耳朵图图公司;《大耳朵图图》动画片播放页面标注多个单位联合制作完成,故著作权应归属相关单位共有,大耳朵图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由其他单位授权;东方视角公司生产的故事机只涉及使用图图的单个人物形象,并非动画片内容本身,大耳朵图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是动画片中单独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东方视角公司不应支付2017年授权金。双方约定如东方视角公司未支付授权金,则大耳朵图图公司可立即收回授权,如果上诉人在上一年最后一天前未提前支付下一年的授权金,本案应按未支付授权金即自动终止协议处理。而且,2017年9月26日东方视角公司当庭表示不予支付款项并明确表示终止协议时,基于东方视角公司无力经营之实际,亦应认定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之可能,故东方视角公司不应支付2017年9月26日之后的授权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大耳朵图图公司向东方视角公司开具发票并非基于东方视角公司之要求,不能仅因发票抵扣即认为东方视角公司同意按照原合同履行。三、浙江小布叮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布叮公司)重复给付的17.5万元授权金应进行抵扣或者归还。东方视角公司从小布叮公司处受让合同权利义务时,小布叮公司已无盈利,为销售积存成品,东方视角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与小布叮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通过降低授权金实现三方共赢,东方视角公司承继了小布叮公司的合同全部权利和义务,大耳朵图图公司亦同意接受全部义务,故东方视角公司有权要求大耳朵图图公司归还17.5万元授权金。
被上诉人大耳朵图图公司辩称,一、大耳朵图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大耳朵图图》第1-26集出品人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和关联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已授权给关联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且大耳朵图图公司是其他集数的制片人之一;大耳朵图图公司也提供了涉案作品作者速泰熙授权大耳朵图图公司的证据。二、东方视角公司一审中承认同意由大耳朵图图公司先开具发票,且已对发票进行财务抵扣,其从未表明2017年将不再履行合同;2017年1月从东方视角公司最大的供应商处仍可购得故事机,故2017年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东方视角公司应支付50万元授权金。逾期利息约定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根据合同第12条约定内容,被许可方不及时付款,合同终止的选择权在于许可方。三、三方签订的协议已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延长了东方视角公司的授权期间及年授权金;第一年和第二年授权金较之原先小布叮公司前两年授权金有大幅调整,小布叮公司和东方视角公司均未提出异议,故本案无需抵扣小布叮公司之前支付的授权金。
大耳朵图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东方视角公司支付大耳朵图图公司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授权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东方视角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判令东方视角公司支付大耳朵图图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8日,大耳朵图图公司(许可方)与小布叮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特别条款》(许可方合约编号:SYTT2013-SQ-0115)(以下简称《特别条款》),约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作出包含设计、制造、销售含有《大耳朵图图》等(以下简称“本片”)的文字、形象和/或标志的许可商品的授权,主要条款包括:知识产权的涵义限于名为《大耳朵图图》(01集-104集)、《图图的智慧王国——数学系列》中包含的片名、角色名称、角色形象、设计及其他视觉表现及音频,以及授权方在合同签署后制作的节目中涉及与前述两片相同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产品仅限故事机产品,具体指以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为外形的音频播放玩具(可同时或选择具有声光功能的故事机、早教机、儿童MP3、播放故事、儿歌、英语及音频对话等儿童教育学习、娱乐内容);许可商品是指全面遵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所生产、包装、销售的产品;地理区域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许可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为研发期;许可性质为独家许可,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允许被许可方再授予第三方作为许可商品的转售商、制造商;权利金150万元(未税),该金额是本《协议书》约定授权条件下的全部许可费用,被许可方分6次支付,具体为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款25万元,之后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分别支付两次,每次25万元。附件1、附件2、附件3为本《协议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如果《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相抵触,以本《特别条款》为准。
大耳朵图图公司(许可方)与小布叮公司(被许可方)签订的《<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附件1:一般条款》(许可方合约编号:SYTT2013-SQ-0115)(简称《一般条款》)为《<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一般条款》及前述《特别条款》统称为本《协议书》),主要约定:1、许可:依据本《协议书》,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利用知识产权于产品上或与产品关联以制造、销售许可商品。许可方保留下文中没有明确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不会行使或者授权、允许其他人行使下文许可的有限的特定权利之外其他任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2、付款:(a)其中关于“权利金”的约定为: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权利金合计150万元。(b)付款:被许可方应当在收到许可方的账单及发票之后的15天内支付给许可方本《协议书》约定应付的权利金。(d)逾期付款:被许可方逾期汇付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的任何权利金,被许可方应当就此类逾期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月百分之二的比率向许可方支付利息,由到期日起计算至支付日(本条款对许可方的任何其他权利不构成影响)。3、许可性质(a)本《协议书》的许可性质如《特别条款》规定。(b)许可方保留在以下方面使用任何该知识产权的独有专用权:赠品、免费样品、推广活动,实况舞台演出及其商品销售,戏剧电影及其商品销售,爱好者俱乐部及其商品销售或慈善活动、邮购、电视、电话直销和自动售货机。11、知名度、商誉及弥补中约定了被许可方同意并保证许可方彻底免于遭受,并弥偿许可方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由于被许可方制造、组装、推广、推销和/或销售许可商品或者被许可方对本《协议书》任何规定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或有关的,针对许可方提出的或者许可方发生或经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索赔、要求和义务,和/或许可方就此蒙受或发生的损失和损害。12、违约:该条款一方面约定了如果被许可方发生四类事项,应构成本《协议书》下的被许可方违约事项,其中第三类事项包括未能按时支付权利金。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书》任何条款的行为之后,本《协议书》将自动终止。除此之外,在不影响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条件下,许可方还可以选择立即发出书面通知,正式终止本《协议书》。另一方面约定了如果许可方发生四类事项,应构成本《协议书》下的许可方违约事项。发生违约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书》任何条款的行为之后,被许可方可以选择立即发出书面通知,正式终止本《协议书》。13、协议终止或期满的影响:(a)在本《协议书》期满或终止之后,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权利应当立即转归许可方,被许可方应停止进一步使用该知识产权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该知识产权以制造、销售、经销或推广许可商品,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b)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书》下的任何责任,本《协议书》将自动终止,除了其他补救措施外,守约方有权终止与违约方(或违约方的任何关联企业)签订的任何其他许可协议。(c)在本《协议书》到期或终止或许可方任何时候提出明确要求的时候,以美术样本和设计、图片、分色片、文字资料、影片、胶片、校样、模型、模铸形式存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论由许可方提供的或被许可方在经营过程中创建的、用于创建、生产和/或复制许可商品的任何此类资料,应当全部归还许可方。14、期满前报告:在本《协议书》期满前30天,如属终止合作的情况,在收到终止通知或发生无需通知即终止本《协议书》的事件后10天,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一份报告,说明现有的或者正在加工中的许可商品的数量和产品说明。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或验证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进行实地盘存或者按照许可方的要求按时提供库存报告,将失去处置存货的权利。15、存货的处置:在本《协议书》期满之后,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在其后60天中处理截至合同期满之日手头拥有的许可商品,前提条件是所有权利金款项已经支付,所有报表已经按照本《协议书》规定提供。被许可方不得在许可期限期满前的最后45天中制造任何许可商品。
同日,就“情景玩具”产品的授权事宜,大耳朵图图公司(许可方)与小布叮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特别条款》以及《<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附件1:一般条款》(许可方合约编号:SYTT2013-SQ-0116),约定许可期限、权利金30万元等内容。
2013年12月31日,大耳朵图图公司(许可方)与小布叮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主要载明:双方已经就“故事机”和“情景玩具”分别签署协议,因情况变化,双方同意变更如下:第一条有关故事机协议。此前约定为3年独家许可150万,现修改为:1)每年15万保底金,3年共45万保底金。另,按照每台机器3.5元分账金。分账金在冲抵保底金后再支付许可方。2)研发期延长至2014年2月28日,许可期截止2017年2月28日。3)付款,第一年的已经支付15万元,之后15年2月1日前,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保底金。4)每个季度提交一次销售报表,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结两次版税。第二条有关情景玩具协议。此前约定为3年独家许可30万,现修改为:1)每年25万,3年共75万。该金额是全部的许可费用。2)研发期延长至2014年10月31日,许可期截止2017年10月31日。3)付款。第一年的已经支付15万元。买断性质许可费每半年支付12.5万元。
因小布叮公司提出《<大耳朵图图>衍生情景玩具产品开发终止申请》,大耳朵图图公司(许可方)与小布叮公司(被许可方)于2014年5月5日签订《<大耳朵图图>衍生情景玩具产品开发终止协议书》,约定:现因开发过程中遇到的研发概念困难和品牌影响力对销售的支撑,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终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中第二条有关情景玩具协议条款。该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被授权方小布叮公司不可再进行大耳朵图图情景玩具的研发及销售,许可方大耳朵图图公司也不再收取情景玩具授权费用。被许可方已经支付给许可方的30万元授权费,其中15万为2014年2月28日-2015年2月28日故事机授权费保底金,另外15万转为2015年2月29日-2016年2月28日故事机授权费保底金,被许可方需按照《<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第一条规定,在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故事机授权费保底金15万元。
2014年12月16日,大耳朵图图公司(甲方)、小布叮公司(乙方)和北京东方视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丙方,系东方视角公司原企业名称)签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三方协议(2.0)》(即三方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包含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并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大耳朵图图>等衍生产品开发许可协议书补充协议(一)》,后又于2014年5月5日签订《<大耳朵图图>衍生情景玩具产品开发终止协议书》(上述三份协议以下合并简称《许可协议》),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转让《许可协议》全部权利义务给予丙方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许可协议》权利义务转让:1、甲、乙双方均同意,将乙方在《许可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丙方同意,受让乙方在《许可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2、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许可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根据《许可协议》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乙、丙方另行约定的权利义务除外)。3、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许可协议》中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二、《许可协议》履行情况。三、授权金修订及授权期限延长:1、甲方同意延长对丙方的授权到2019年12月31日截止。2、同时,甲、丙双方就本协议生效后的未来五年的授权金进行调整,具体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年,即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30万,该费用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第二年,即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40万,该费用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第三年,即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50万元,该费用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第四年,即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60万元,该费用于2017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第五年,即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60万元,该费用于2018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
东方视角公司就上述故事机协议的付款情况:2014年12月18日,大耳朵图图公司向东方视角公司出具三张金额均为10万元的版权费发票,东方视角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大耳朵图图公司支付授权金30万元;2015年12月23日,大耳朵图图公司向东方视角公司出具一张40万元的版权费发票,东方视角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大耳朵图图公司支付授权金40万元。在开具2017年授权金发票前,大耳朵图图公司曾与东方视角公司沟通,在得到东方视角公司明确同意先开具发票的表示后,大耳朵图图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开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授权期限为2017年的版权费发票。东方视角公司未支付该笔授权金,但于2017年2月将此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销抵扣。
2017年1月4日,大耳朵图图公司向东方视角公司的销售商北京艾米清扬科贸有限公司以7,350元的价格购得故事机。至一审庭审时止,东方视角公司自认尚有故事机存货约8,000件。
大耳朵图图公司多次催促东方视角公司支付2017年授权金未果,于2017年3月20日与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因与东方视角公司合同纠纷,大耳朵图图公司委托该所并由该所指派陈少兰律师牵头组成工作团队担任大耳朵图图公司的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等,约定大耳朵图图公司支付给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为3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七日内(且收到该律师事务所合法发票)付清;该费用不包括取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次日,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向大耳朵图图公司开具金额为3万元的诉讼代理费发票。
另查明,2005年4月6日核发的(沪)动审字[2005]第004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主要载明片名《大耳朵图图》,长度26集,制作机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抽取相应动画片光盘一张进行播放,屏幕显示出品单位: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2006年4月30日,大耳朵图图公司成立。2007年10月9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具《授权书》,在全球范围内将动画片《大耳朵图图》第1-26集的复制权(复制成音像制品)、发行权(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租权(音像制品的出租)、放映权、广播权(音像制品的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权(动画片改编成图书)、翻译权(翻译成汉语之外其他语种)、汇编权(音像制品的汇编)、音像制品出版的权利、独立维权的权利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给大耳朵图图公司,授权期限从2007年10月10日至2027年10月9日止,且可以再许可。
2007年10月31日核发的(沪)动审字[2007]第019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主要载明片名《大耳朵图图(续)》27-52,长度26集,制作机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合作机构大耳朵图图公司。抽取相应动画片光盘一张进行播放,屏幕显示出品单位: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大耳朵图图公司。
2009年7月6日核发的(沪)动审字[2009]第013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主要载明片名《大耳朵图图(53-84集)》,长度32集,制作机构大耳朵图图公司。抽取其中第53-60集的动画片光盘进行播放,屏幕显示出品单位: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大耳朵图图公司;抽取其中第79集的光盘进行播放,屏幕显示出品单位: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
2011年7月4日核发的(沪)动审字[2011]第020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主要载明片名《大耳朵图图之小小欢乐魔法师》,长度20集,制作机构大耳朵图图公司,合作机构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2日核发的(沪)动审字[2013]第010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主要载明片名《图图的智慧王国——数学系列》,长度30集,制作机构大耳朵图图公司,合作机构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5月30日核发的(沪)动审字[2014]第003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主要载明片名《图图的智慧王国——数学系列》31-60集,长度30集,制作机构大耳朵图图公司,合作机构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就前述三份发行许可证,分别抽取与之对应的动画片光盘各一张进行播放,屏幕显示出品单位分别为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以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改制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本公司系动画片《大耳朵图图》第1-26集(以下简称作品)出品人之一。本公司在此确认,大耳朵图图公司成立后,作品中原属于本公司的著作权,均归大耳朵图图公司享有”。此外,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大耳朵图图公司均隶属于上影集团。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许可方合约编号为SYTT2013-SQ-0115合同附件2、3的内容各执一词,大耳朵图图公司确认附件2系涉案作品104集的发行许可证,附件3系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供给小布叮公司的作品所涉人物形象的电子文件,以便于产品开发;东方视角公司否认其收到过相应的附件2、3。
大耳朵图图公司强调其与小布叮公司之间约定的授权金为3年150万元,也就是平均每年50万元,正是考虑到小布叮公司已支付的授权金与东方视角公司将要支付的授权金有重合时段,才对东方视角公司的授权金予以减让,第一年减少为30万元,第二年减少为40万元,且三方协议亦明确东方视角公司需在特定时期支付特定金额的授权金,小布叮公司的支付与东方视角公司无关,故小布叮公司已支付的授权金不应归还或抵扣。
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交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东方视角公司催讨2017年50万元授权金的律师函。东方视角公司否认收到该律师函。鉴于大耳朵图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东方视角公司邮寄、东方视角公司收悉该份律师函,故一审法院对该份律师函的证据效力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方协议的签订使东方视角公司因合同的概括转让而承受合同中原小布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大耳朵图图公司与东方视角公司就许可方合约编号为SYTT2013-SQ-0115合同附件2、3的内容各执一词,但是无论哪方陈述属实,均不影响一审法院就本案对相关合同的判断。
东方视角公司抗辩大耳朵图图公司不能证明其是《大耳朵图图》片名、动画片角色形象等的实际、独立、完整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其有权对东方视角公司进行授权并维权一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大耳朵图图公司并非《大耳朵图图》第1-26集的出品人,但其成立后名称即为“大耳朵图图”公司,其也是《大耳朵图图》第1-26集的出品人之一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关联企业,亦成为之后的《大耳朵图图》作品的出品人或出品人之一,且小布叮公司在其与大耳朵图图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未曾就此节提出异议,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涉案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东方视角公司亦未就此节提出异议,并如期支付了两年授权金,东方视角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该项抗辩事由造成其与大耳朵图图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障碍,故东方视角公司的该项抗辩事由不成立。
那么,在三方协议明确约定“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5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东方视角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的授权金?东方视角公司认为合同已自动终止而无须支付该笔授权金,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自动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注意到,违约条款除约定被许可方的违约事项,也约定了许可方的违约事项。合同对许可方发生违约事项,被许可方可以选择终止协议作出了约定,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针对被许可方违约事项,作为许可方的大耳朵图图公司亦具有合同是否终止的选择权。若被许可方违约合同即自动终止,则不利于维系相关交易的稳定性,作为守约方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许可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导致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实现丧失基础、无从谈起。更为重要的是,东方视角公司明确同意大耳朵图图公司开具2017年授权金的发票,大耳朵图图公司也据此开具了相应发票,东方视角公司亦于2017年2月将此发票进行了增值税的进销抵扣。由此可见,东方视角公司在发生本案纠纷之前对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是毫无争议的。鉴于涉及2017年授权金期间合同处于继续履行状态,东方视角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因此,大耳朵图图公司主张东方视角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授权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在案证据显示,小布叮公司曾向大耳朵图图公司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的故事机的授权保底金30万元,而东方视角公司也支付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授权金70万元,也就是说,大耳朵图图公司分别自小布叮公司和东方视角公司收取了一笔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的授权金。那么,关于东方视角公司承受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因而享有小布叮公司重复给付的前述授权期限内总计17.5万元的授权金应该归还或进行抵扣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小布叮公司支付授权金在前,三方协议签订在后。三方协议在使东方视角公司因合同的概括转让而承受合同中原小布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修订了授权金及授权期限。在小布叮公司已先行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授权金的情况下,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并未提及小布叮公司先行支付的授权金可进行包括归还、抵扣等方式在内的结算,也未提及东方视角公司可不予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的授权金,反而进一步修订了授权金及授权期限,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强化东方视角公司应当支付和何时支付前述授权期限内的授权金。一审法院亦注意到大耳朵图图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的授权金较小布叮公司前两年的授权金低,结合小布叮公司未曾就授权金提出过异议,本案诉讼之前东方视角公司就该授权期限内的授权金亦未提出过异议,而是如期支付了相应的授权金的事实,故大耳朵图图公司强调的小布叮公司已支付的授权金不应归还或抵扣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小布叮公司已支付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的授权金与东方视角公司无涉,东方视角公司的前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就逾期付款利息作出了约定,且确实存在东方视角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形,理应依约处理,现大耳朵图图公司按约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虽然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供了关于律师费支出的证据,但是就律师费承担一节,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的律师费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东方视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耳朵图图公司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授权金50万元;二、东方视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耳朵图图公司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授权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授权金5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东方视角公司实际支付授权金之日止);三、驳回大耳朵图图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2016)沪徐证经字第6769号公证书,证明速泰熙为美术作品大耳朵图图人物造型设计的著作权人;2.(2017)沪徐证经字第9659号公证书,证明速泰熙为美术作品小怪、小美的著作权人;3.(2017)沪徐证经字第9660号公证书,证明速泰熙系大耳朵图图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大耳朵图图公司使用系列美术作品。东方视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法院2017年12月11日庭前会议笔录(第一次)记载:“被:确认原告所述的以多种方式催促我方付款”。2018年2月6日庭前会议笔录(第二次)记载:“被:被告确实已经将2017年的50万元授权金发票做了增值税的进销抵扣,这50万元就是双方争议的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的50万,但抵扣行为不能说明被告有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至于原告陈述的他们开具发票之前是原被告双方沟通过都同意的情况下,原告进行的开具50万元发票的行为我们核实的结果是:开具发票前,原告确实与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张总进行了沟通,张总确实是答应先开具发票,这时候原告就开具了发票,在原告开具发票之后的2016年12月份,被告向原告表示其无力支付,希望只处理存货,但原告认为我们应该全额支付50万元。我们进行50万元增值税进销抵扣的时间是2017年2月。”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合同主要包括《协议书》及其《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以及三方协议,上述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是否为《大耳朵图图》动画片及涉案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二、上诉人未按约如期支付授权金是否导致合同自动终止;三、小布叮公司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的17.5万元授权金是否应予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取得《大耳朵图图》的著作权授权,且存在多个出品单位、制作机构,著作权应归属相关单位共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鉴于相关《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记载的制作机构或合作机构为被上诉人,动画片视频显示摄制单位为被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共为摄制单位,出品单位之一为被上诉人,可以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享有《大耳朵图图(续)》27-52、《大耳朵图图(53-84集)》、《大耳朵图图之小小欢乐魔法师》、《图图的智慧王国——数学系列》、《图图的智慧王国——数学系列》31-60集的著作权。就《大耳朵图图》第1-26集而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可以证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制作机构,虽然被上诉人并非制作机构或出品单位,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07年10月9日出具的《授权书》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的《确认书》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已获得相关授权并享有《大耳朵图图》第1-26集的著作权。据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无相关授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大耳朵图图》动画片的著作权应由相关单位共有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首先,相关证明显示存在多个制作单位并不能得出由相关单位共有《大耳朵图图》动画片著作权的结论;其次,即使存在合作作者,一方作者亦有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在上诉人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关于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经由作者授权享有涉案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综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动画片及其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三方协议,“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授权金额50万元,该费用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就该笔50万元授权金,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沟通后于2016年11月17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版权费发票,上诉人虽未实际支付该笔授权金,但于2017年2月将此发票进行了增值税抵扣,且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故可以认定涉案合同尚在继续履行中。此后,被上诉人多种方式催促上诉人付款未果,上诉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行支付授权金的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授权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按未支付授权金即自动终止协议的合同条款处理。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除了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协议将自动终止外,“许可方”还可以选择立即发出书面通知,正式终止协议;况且,涉案合同中还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款,与上诉人所称上诉人未付授权金合同自动终止显然存在矛盾。再者,本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催款期间,未曾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被上诉人作为许可方具有是否终止合同的选择权,而并非唯一导致合同自动终止的后果。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应支付2017年度授权金,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经查,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并未涉及小布叮公司先行支付的授权金,亦未明确上诉人可免付该部分授权金,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关于“授权金修订及授权期限延长”的条款支付授权金。况且,上诉人第一年、第二年需支付的授权金较小布叮公司的授权金低,结合上诉人在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履约过程中亦从未提出应当抵扣的情况,可以认定三方协议的付款内容与小布叮公司已付的授权金无涉,故一审关于被上诉人不应归还或抵扣小布叮公司已支付的授权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其应付款中应当抵扣该部分款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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