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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南苏州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美月,女,1976年6月15日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水门乡青沃村田坪25号。
  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路南墨玉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铨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工,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明,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美月、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钟美月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维平

书记员:江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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