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长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领尚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经营者:周才龙,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旭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领尚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上旭木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旭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4.82元,减半收取1,997.41元,由原告上海上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上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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