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明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志伟,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因被告已交纳了物业费,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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