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明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莉华,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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