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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桃香、李俊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明章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珩,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桃香,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彦,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李俊彦之父),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桃香、李俊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置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要求支持其一审中要求黄桃香、李俊彦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查明黄桃香、李俊彦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事实的基础上,却不支持黄桃香、李俊彦支付滞纳金,存在矛盾之处;黄桃香、李俊彦无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理应支付滞纳金;上诉人所主张的滞纳金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黄桃香、李俊彦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置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刁难业主的行为,服务态度恶劣;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占用,物业管理混乱,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黄桃香、李俊彦支付上置公司上海市国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20,769元(692.3元每月,合计30个月);2、判令黄桃香、李俊彦支付上置公司滞纳金89,968.90元(按拖欠物业费的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黄桃香、李俊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欠付的物业管理费20,769元;二、驳回上海上置物业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其观点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考虑到上置公司的物业服务有待改善之处,故驳回了其要求黄桃香、李俊彦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置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上诉人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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