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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义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美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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