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义雄,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云霄,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施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舜銮。
被告:汕头市李施德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汉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施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李施德林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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