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轩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梦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女。
原告上海上轩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上轩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轩农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上轩农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叶骄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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