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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1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沃健萍,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43号304室。
  被申请人:沃和运,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43号304室。
  被申请人:杨红芳,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海滨新村160号202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沃健萍、沃和运、杨红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红芳、沃和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43号304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红芳、沃和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43号304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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