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1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健萍,男,1981年10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43号304室。
第三人:沃和运,男,1954年4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43号304室。
第三人:杨红芳,女,1957年10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海滨新村160号202室。
原告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健萍、第三人沃和运、杨红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06.50元,由上海上雅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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