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汉,总经理。
被告:李君平,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举,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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