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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汉,总经理。
  被告:李君平,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举,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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