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淦。
原告上海世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世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世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兆根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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