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东汉(KANGDONGH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女,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逢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元立集团投资之上海太阳岛开发计划所属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约书》(简称《会员合约书》)于2018年4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571,320元(入会费美元57,500元,按照汇率1:8.28,乘以120%);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1-3年利率4.75%的两倍)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为人民币91,883.91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会员合约书》,合约书约定,会员应付入会费美元57,500元,无保证金;会员入会费系甲方加入俱乐部为会员应交纳之费用,除可归责于乙方之情形外,均不予退还;乙方保证(1)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的土地产权,独资拥有,绝对清楚;(2)高尔夫球场及其经营项目均按中国法令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许可;(3)一卡数用,乙方保证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之会员,得共享岛上其他俱乐部之连锁适用,享有会员优惠待遇;(4)乙方以中国元立集团的实力保证提供国际级之高尔夫球场与设施提供会员使用;乙方如未履行上述保证,愿无条件按会员当时入会金额加两成买回,并放弃先诉抗辩权;甲方经确认并同意遵守乙方指定颁行之会员规章,并视本合约之一部分。甲方之权利义务包含转让、继承、退会、中止、丧失、解散及会员之福利等,依据此会员规章之规定办理等。合约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会员费人民币476,100元,取得了被告会员资格。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之后球场未能正常营业。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和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发放了《致会员信》,请求原告(包括所有会员单位)等待政府的赔偿决定,还特别表态,对未提起诉讼的会员,公司将比照对应的生效判决予以解决,会员可省去因诉讼而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然而,2018年3月,被告表示只能给原告赔偿人民币333,270元,即原告购入金额的70%,对被告的决定原告无法接受,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1.不同意解除《会员合约书》,该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继续履行。被告球场因国家政策调整被迫关闭,不是被告主动违约,被告也因球场关闭导致损失,目前被告名下拥有五家高尔夫球场,位于南京、昆山、苏州、扬州,虽然青浦的球场关闭了,但还有其他四家,很多会员都转到了苏州和昆山。被告有能力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会员合约书,被告也愿意支付原告一定会员卡金额的补偿。苏州和昆山的球场距离青浦也就二十、三十公里,原告可以驾车前往,因此被告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目的。2.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会员合约书,原、被告是2004年签订的合同,原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故不同意按照美元方式返还。200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享受会员服务,被告营业执照是到2043年,所以要求在2004年至2043年之间再扣除12年的使用年限。不同意按照原价120%的金额回购,不是被告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3.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也没有约定,本案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因此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国际元立集团投资之上海太阳岛开发计划所属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约书》一份,合约书约定,原告加入被告投资及经营管理的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为会员,入会费计美元57,500元整,无保证金;会员入会费系甲方加入俱乐部为会员应交纳之费用,除可归责于乙方之情形外,均不予退还;乙方保证(一)土地产权:乙方保证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土地产权,独资拥有,绝对清楚;(二)营业许可:乙方保证上海太阳岛国际开发计划所经营之高尔夫球场及其它经营项目均按中国法令合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许可;(三)一卡数用:乙方保证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之会员,得共享岛上其他俱乐部之连锁使用,享有会员优惠待遇;(四)集团实力:乙方以中国元立集团的实力保证提供国际级之高尔夫球场与设施提供会员使用;(五)合约履行:乙方保证如未履行上项保证,愿无条件按会员当时入会金额加两成买回,并放弃先诉抗辩权。甲方经确认并同意遵守乙方制定颁行之会员规章,并视为本合约之一部分。甲方之权利与义务包含转让、继承、退会、中止、丧失、解散及会员福利等,依据此会员规章之规定办理。
  200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入会费人民币476,1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同等金额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发票。原告自被告处取得卡号为CC-721-1、CC-721-3的会员卡两张。
  另查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之后球场未能正常经营,被告于2015年6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被告高尔夫球场设施被拆除。
  再查明,2016年7月14日、2017年7月14日,被告均向原告发送了《致会员信》,信中载明,对未提出诉讼的会员,被告将根据不同类型,比照相对应的生效判决予以解决,会员可省去因诉讼而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费等。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会员合约书》一份、付款凭证、发票、会籍卡、电子邮件及附件,本院调取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业,2016年3月,高尔夫球场设施亦被拆除,事实上被告已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就被告提出的由其他球场来替代履行的意见,须取得原告的同意,现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故被告提出的继续履行方式,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8年6月15日解除。
  当事人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认为,会员卡应按照被告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来折算会员卡的使用年限,原告已经享受被告提供的会员服务12年,应当扣除相应费用。本院认为,企业营业期限到期后仍可延续,故不能按营业期限确定会员卡年限,双方对于会员卡的年限并无约定,且会员资格可以继承,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告知过原告会员卡存在年限。原告作为会员还需每年缴纳年费,其接受服务时仍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故入会费并非接受服务的对价,而是原告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双方合同解除,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退还入会费。被告提出的应按使用年限进行折算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球场设施遭拆除后,无法按合约书约定向原告提供打球等服务,现原告要求双方按照合约书第五条第五项中的约定,由被告在原入会金额的基础上加两成购回,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本院认为,虽然合约书约定的入会费为美元57,500元,但原告在购买会员资格时以人民币形式支付476,100元,现被告按照人民币金额加20%回购即可,原告主张的汇率计算方式缺乏依据。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回购款人民币571,320元。
  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被告未能及时退还入会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自起诉次日起算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调整为合同解除之日即2018年6月15日起算。利率部分,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致会员信》不能得出原告所主张的结论,原告所述系在其假设的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前提下提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确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元立集团投资之上海太阳岛开发计划所属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约书》于2018年6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回购款人民币571,320元;
  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71,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16元,由原告上海世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9.40元,由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5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