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郭松龄,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洪义,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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