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阳,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公路XXX号XXX楼XXX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瀚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原告已收到案外人支某的全部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相关欠款已由案外人支某完毕,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瀚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朱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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