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瀚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公路XXX号XXX楼XXX室。
申请人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瀚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欠付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相关费用,故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34.56元。申请人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人民币19034.56元,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瀚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34.56元;
三、申请人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朱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