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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启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世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方亮,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豪杰。
  原告上海世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启物流公司”)诉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上电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舒上电梯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并于2019年6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启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上电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启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下同)111,16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双方共发生运输费370,92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支付50,000元,2017年1月支付20,000元,3月支付20,000元,7月支付22,280元,8月支付17,480元,12月以物抵债40,000元,2018年1月支付50,000元,2月支付30,000元,9月支付5,000元,11月支付5,000元,共计支付259,760元,尚欠111,160元至今未付,原告故诉讼来院。
  被告舒上电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货物运输。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签署《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运费结算单》,确认双方于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共产生运输费370,920元,其中,被告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支付运输费共计209,760元,2017年12月以货车一辆抵价40,000元,尚欠运输费121,160元。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8月及11月各支付5,000元,尚欠111,160元至今未付,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运费结算单》、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确认了欠款金额但未能支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世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11,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2元,保全费1,075元,合计3,597元,由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林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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