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瑞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子宜,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张建,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子宜、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子宜、张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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