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世茂皇家艾美酒店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许世坛。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娟。
原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世茂皇家艾美酒店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瀚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两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世茂皇家艾美酒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瀚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世茂皇家艾美酒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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