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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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