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世雍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荷风细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世雍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荷风细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世雍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荷风细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世雍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以现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荷风细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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