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业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男。
原告上海业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业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业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业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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