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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海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奇,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善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韦瑮,董事长。
  被告:韦瑮,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上海影视公司)与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上海文化公司)、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旌堂公司)、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韦力工作室)、韦瑮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4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上海影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被告东上海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奇、紫旌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韦力工作室和韦瑮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上海影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共同偿还投资款及收益共计690万元;2.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共同承担违约金,以6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标准计算;3.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共同承担律师费10万元、开具保函费用15,870元;4.韦瑮对韦力工作室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0日,东上海影视公司与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签订《电视剧连续剧<戒毒风云>联合投资制作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共同投资拍摄三十九集电视剧《戒毒风云》(以下简称系争电视剧),其中东上海影视公司投资600万。现上述三被告未按系争合同第六款关于发行收益及分配的约定向东上海影视公司偿付投资款及收益,东上海影视公司多次催告无果,现依据系争合同第6.2、6.3、6.4、7.1、7.2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在偿还投资款及收益的基础上,承担违约金。韦瑮与韦力工作室财产混为一体,应当对韦力工作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上海文化公司辩称:1.系争合同序言中就载明共同出资、共同制作、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各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共同的、平等的,实际是联营关系,而东上海影视公司现引用的系争合同部分条款例如第6.4条系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司法实践应被认定为无效;2.系争电视剧尚未发行,不具备分配盈余条件,东上海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综上,东上海文化公司请求驳回东上海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紫旌堂公司辩称:1.同意东上海文化公司的答辩意见;2.若法院不采纳上述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法律条款,系争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类似于合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3.系争电视剧发行出售后有了收益才能分配,而系争电视剧尚未发行出售,并无收益,系争合同第6.2条和6.4条的约定亦是如此,东上海影视公司要求分配收益并无合同依据。综上,紫旌堂公司请求驳回东上海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韦力工作室和韦瑮共同辩称:1.法院立案案由错误,应当为联营合同纠纷;2.若法院不采纳上述意见,则同意紫旌堂公司的答辩意见;3.韦力工作室是财产独立的法人,韦瑮不应为其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称意见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东上海影视公司为证明涉诉支出的费用,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诉讼保全担保服务合同,以证明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向担保公司支付的费用。东上海文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系东上海影视公司为实现己方诉求而单方支出,不应由四被告承担。其余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单凭客户回单和诉讼担保合同无法证明申请担保费用的真实发生,且该笔费用并非与系争合同相关的直接损失,不应由四被告承担。本院注意到东上海影视公司虽然没有提供为诉讼保全担保支出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但结合诉讼保全担保服务合同、客户回单以及担保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担保材料,在各被告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上述诉讼保全担保证据的真实性。
  紫旌堂公司提供公安部关于系争电视剧的审看意见,东上海影视公司因其未提供证据原件,不认可真实性。本院认同东上海影视公司质证意见,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且是孤证,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该证据为真,与本案争议焦点亦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30日,东上海影视公司(甲方)、东上海文化公司(乙方)、紫旌堂公司(丙方)、韦力工作室(丁方)签订系争合同,约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共同投资、共同制作、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现就系争电视剧(暂定名,剧名和集数长度如有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合作条款:一、四方投资比例及出资方式1.甲、乙、丙、丁四方确定系争电视剧投资总预算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甲方投入资金额度为600万元整,约占系争电视剧投资比例的12%,乙方投入资金额度为1,320万元整,约占系争电视剧总投资比例的26.4%,丙方投资资金额度为1,760万元整,约占系争电视剧总投资比例的35.2%,丁方投入资金额度为1,320万元整,约占系争电视剧总投资比例的26.4%。2.甲、乙、丙、丁四方的投资款按照以下方式汇入乙方银行账户,由四方共同管理,并由乙方负责执行……5.本剧的制作由乙方负责执行完成,总预算需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认可……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丁四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力促合作顺利……二、著作权相关权利归属1.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甲、乙、丙、丁四方依照系争电视剧投资比例共同拥有系争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系争电视剧剧本的各项版权、系争电视剧永久性电视剧产品等相关版权。三、四方署名权1.甲方享有系争电视剧联合出品单位、联合出品人的署名权,并享有策划、联合摄制单位的署名权。2.乙方享有系争电视剧的第一出品单位、第一出品人、策划、制片人及第一联合摄制单位的署名权(政府领导及电视台除外)……四、宣传获奖分配1.为保证系争电视剧宣传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系争电视剧任何形式的宣传及参与人员均应得到甲、乙、丙、丁四方确认后再统一对外发布。2.系争电视剧如参加国内、外各种电视节或电视展映,由乙方负责申报,以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名义参加,如有获奖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享有,奖金由甲、乙、丙、丁四方依照投资比例分配。个人奖归个人所有。五、发行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提供发行优势资源,进行系争电视剧发行……六、发行收益分配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的收益为:系争电视剧国内销售总额扣除15%发行费(其中包括发行费用9.4%及相关税金5.6%)后的资金,系争电视剧海外销售总额扣除20%发行费后的资金。2.系争电视剧的所有发行收益,在扣除该剧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的贷款3,500万元人民币后,优先支付甲方的投资款及不低于15%的收益,共计人民币690万元整。待乙方、丙方、丁方各自收回实际投资后,按投资比例分享系争电视剧全部收益。3.系争电视剧发行回款账户收到每笔发行回款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投资方。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甲方于2016年1月8日前将投资款全部汇到指定账号后,本合同生效。若2017年1月8日前,该剧投资回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投资款及15%的投资收益即690万元,乙、丙、丁三方应共同向甲方返还690万元或差额部分。七、违约责任1.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必须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另外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亏损、关联损失、利息、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赔偿、律师费等)。2.根据第六款第四项约定,乙、丙、丁若未将690万元于2017年1月8日前返还甲方,则甲方可按15%的年化收益率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可在投资收益分配前直接扣除……九、其他1.本合同仅为甲、乙、丙、丁四方对系争电视剧共同投资制作事宜的约定,并不构成合伙经营、代理或雇佣关系,故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另一方作出任何承诺……
  2016年1月8日,东上海影视公司向东上海文化公司付款600万元,载明用途为系争电视剧投资款。
  2014年11月14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东上海文化公司制发沪乙第2014-033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剧目名称为凤凰花开。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发(广剧)剧审字(2016)第016号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戒毒风云,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系争电视剧尚未发行,东上海影视公司未收到任何投资款及收益。
  另查明,韦力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
  再查明,东上海影视公司为本案支出诉讼保全担保费15,870元、律师费10万元。
  本院认为,系争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四被告辩称系争合同载明共同投资、共同制作、共同受益、共担风险,故各方实为联营法律关系,根据联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系争合同相关保底条款无效。本院认为,首先,系争合同包含各方当事人对系争电视剧的投资、拍摄、发行、获奖分配等一系列内容的约定,明确界定了著作权归属,系知识产权合同项下的合作创作合同纠纷,而非联营合同,不适用联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其次,系争合同第6.2条和6.4条的约定可视为各方共同确认东上海影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与首部关于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并不冲突。综上,四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各方当事人确认东上海影视公司未收到任何投资款及收益,系争合同6.4条约定的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的履行条件已经成就,东上海影视公司据此主张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辩称系争电视剧尚未发行,并无发行收益,无从分配。本院认为,系争合同6.4条约定若2017年1月8日前,该剧投资回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投资款及15%的投资收益即690万元,乙、丙、丁三方应共同向甲方返还690万元或差额部分。该条款虽然是附条件履行义务的约定,但四被告关于产生发行收益后方能进行分配的主张,并非约定条件,四被告的上述意见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东上海影视公司还主张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应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承担年利率15%的违约金,符合系争合同7.2条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上海影视公司要求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担保费,其中律师费部分在系争合同7.1条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保全担保费虽然没有在上述条款的明确列举之列,但确是东上海影视公司因东上海文化公司、紫旌堂公司、韦力工作室未按约履行而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实际支出,符合上述条款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约定,本院亦予支持。
  韦力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其投资人韦瑮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东上海影视公司要求韦瑮对韦力工作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690万元;
  二、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90万元为基数向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5,870元;
  四、韦瑮对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应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旌堂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韦力(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韦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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