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公路暮紫桥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永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12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3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川沙农工商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丛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3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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