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惠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哈哈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峰。
原告上海东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哈哈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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