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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书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民,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然,女,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垫补收电费59,332.02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违章用电违约金196,728.06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了违约金的诉请。被告提出无责抗辩,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庭审中,双方均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之原则,要求本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而本院在审理中亦发现,来源于国网上海松江供电公司营销部的多份证据材料中使用了“窃电”的措辞,且涉及金额高达数万元,故本案存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东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1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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