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8元,减半收取计7,47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74元,均由原告上海东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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